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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綦说法」明知他人醉酒仍提供车辆驾驶?小心被追究刑责

时刻牢记喝酒不开车

但万万没想到

明知他人醉酒仍把车交给他驾驶

同样构成犯罪!


01

案情回顾

李某平、李某波二人系兄弟关系。2021年11月9日0时许,李某平、李某波聚餐饮酒后,李某波在明知李某平已属醉酒状态且无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仍将自己的摩托车交予李某平驾驶。李某平载着李某波从綦江区石壕镇街心花园某烧烤店驶往石壕镇某村,驶至街心花园附近路段时摔倒在地。

现场群众报警后,二人被公安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李某平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52.5mg/100ml,被告人李某波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40.0mg/100ml,已超过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标准。



02

法院审理

綦江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平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告人李某波明知李某平醉酒仍将其车辆提供给李某平驾驶,二人的行为属共同犯罪,其行为均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该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被告人李某平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被告人李某波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03

法官说法

危险驾驶罪侵犯的客体是道路运输的正常秩序和公共安全,只要行为人实施了醉酒驾驶的行为,不需要发生危害公共安全的具体后果,只要血液中的乙醇含量超过法律规定的标准,即构成危险驾驶罪。


犯罪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本案中,被告人李某波明知李某平无驾驶证并已大量饮酒,仍将摩托车交李某平驾驶,主观上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属于间接故意,因此二人的行为均构成危险驾驶罪。


法官提醒:危险驾驶自入刑以来,“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这句话早已深入人心,但值得注意的是,明知他人喝酒,仍提供车辆供其驾驶的,也可能构成犯罪。关爱他人也是保护自己,提醒广大车主注意。



供稿:刑一庭 李晶

编辑:审管办(研究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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